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如何减轻处罚 广州看守所会见刑 

概述: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广州看守所会见刑事律师 如何减轻处罚 广州天河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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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4:51:44 点击1037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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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1、自首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大于立功

《意见》规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故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上述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政策精神。

2、自首、立功情节与从重情节并存案件的处理

《意见》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包括重大立功)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里的“一般应”强调的是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都要从宽,以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案件同时具备自首、立功情节和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等酌定从重情节,在考察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要重点分析各种量刑情节的性质及具体情况,如自首的主动性、立功的大小、累犯的前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等,根据各情节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具体考量每个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最终确定从宽、从重处罚或者将从宽、从重情节予以抵消。

3、共同犯罪的量刑平衡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要特别注意共同犯罪人之间的量刑平衡。对此把握的一般标准是“功是否足以折罪”。因为立功制度的出发点是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以更充分地实现刑法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立功不大,对于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社会意义相应不大,对立功者从宽处罚的幅度就不应该大;立功虽大,但若立功者的罪行十分严重,如果从宽处罚或者从宽的幅度过大,对其处罚的刑罚效果就会削弱,所以,即使从宽,幅度也不宜过大。例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枭”掌握的犯罪线索和立功机会相对较多,但其罪行严重,“马仔”的罪行较轻,但不容易获得立功线索,如果对有立功情节的“毒枭”从宽幅度过大,会导致同案犯量刑失衡,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就无从体现。

基于上述考虑,《意见》对首要分子、主犯协助抓捕地位、作用较次的同案犯,首要分子、主犯协助抓捕罪行同样严重的非同案犯,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三种情形进行了区分,这三种情形的立功对量刑的影响是由小到大的递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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