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打货物买卖合同协议 货款纠纷案件的律师 

概述: 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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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事务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律师咨询,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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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你可以起诉买家支付货款,因为货物已交付,风险已转移,货物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家承担。《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5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标的物需运输才能交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即视为其履行了交付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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