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 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会见 

概述: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 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会见 取保候审 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 缓刑 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 上诉改判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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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4:11:07 点击813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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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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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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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已判刑)因债务缠身,私下谋得刘某妹妹刘某玲的房产证、土地证和户口本等证件,并伪造了刘某玲的一张假身份证,让钟某(已判刑)冒充刘某玲向林某借钱。在刘某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拿着刘某玲的产证、土地证、户口本和假身份证等证件,由钟某冒充刘某玲作为担保人,以刘某玲房产证为抵押,向林某借款15万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

  同日,双方就上述房产处理事项到某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林某便通过银行汇款15万元给刘某,刘某从中转款4.5万元给李某。到还款时间后,林某向刘某催讨欠款,刘某便用支付利息的方式推脱,在支付林某6万元利息后失去联系。林某无法,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身份证,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房产予以抵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是累犯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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