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怎么判缓刑 广州刑事辩护有经验律师 

概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怎么判缓刑 广州刑事辩护有经验律师 取保候审 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 缓刑 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 上诉改判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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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9:48:29 点击792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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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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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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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的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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