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 广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团队 

概述: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犯罪、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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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寻衅滋事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两者主观故意不同。虽然在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中,有时候会出现针对性的目标,但是是否有针对性的目标,并不是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因为这种“随意殴打”是站在常人的角度,在常人所能理解的范围内不会因为某一原因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寻衅滋事罪所表现出来的故意,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好胜,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或者“胆量”,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 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即“流氓动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故意伤害他人。在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也会伤害他人,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在于“伤害”,而伤害只是证明其“能力”、“胆量”的一种手段,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害根本不重要,行为人追求的是在随意殴打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挑衅、产生精神上的刺 激。而故意伤害则以追求被害人产生一定伤害为目的,一般而言行为人总会竭尽所能伤害被害人。

2、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且严重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虽然在破坏公共秩序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但其破坏公共秩序是占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相比之下,所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却很轻微,甚至是微不足道。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虽然有些在公共场所的故意伤害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共秩序,但是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性相比,故意伤害罪所破坏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3、两者客观表现不同。在实际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应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为目的,表现在具体方式上如使用的工具应是比较随机的,而不是蓄意准备的;暴力方式挑衅成分居多,结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上。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蓄意贮备的刀具或者支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产生威胁,就应认定超出随意殴打的限度,而应认定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不是完全对立,互不相容的关系,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交叉重合的部分。殴打行为本身就至少包含了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作为寻衅滋事罪核心要素的“随意殴打他人”只是增加了随意性的限制,在主观心态方面,与殴打是一致的。因此,出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甚至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规则,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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