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通知 

概述: 一、降低注册门槛,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创办审批程序 (一)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科技”、“商务”、“营销”、“物流”、“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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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注册门槛,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创办审批程序
    (一)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科技”、“商务”、“营销”、“物流”、“农家乐”、“文化传播”、“文化传媒”、“创意设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不反映具体行业或能够反映服务内容、方式的字词表述行业;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因调整经营方向、做大做强等特殊原因,在其原名称经核准后的一年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二)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三)放宽小型微型企业住所要求。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住所和经营场所。允许将自有或他人住宅,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法定程序后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即可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在有形市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可不要求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住所如无变动,可不再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四)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出资方式。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免征工商注册登记费,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经营成本
    (五)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和企业年检费,分支机构按其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的,按原规定征收登记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等于或低于50万元的,免征登记费。
    (六)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以上费用免征期限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提高工作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缩短注册登记时限。配备高素质的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提供“四优先”服务: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办理名称核准、优先受理登记申请、优先核准企业登记。对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场核准办结。申请小型微型企业登记除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实行当日办结。
    (八)推行网上平台。各级登记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登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应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示范文本等,提供申请表格网上下载和网上申请等多形式服务。各级登记大厅要采用电子屏幕显示、触摸屏查询等方式,方便小型微型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服务,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九)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积极扶持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作为“五个工商”建设和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保护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打击侵害小型微型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省局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规定,凡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应继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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