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房屋资产评估及经营损失评估 

概述:贵阳房屋拆迁征收补偿资产评估,贵阳棚户区房屋征收资产评估以及综合片区房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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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7﹞2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筑府办发﹝2019﹞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20﹞19号)要求,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房屋预征收模式。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活动有序开展,保障被预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贵州省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预征收的,适用《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屋预征收应充分尊重民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阳光操作。

  第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预征收和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预征收和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预征收和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管,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全市房屋预征收和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棚改、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房屋预征收和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预征收工作,由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棚改部门编制或报送的年度棚改启动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启动。

  第七条 房屋预征收范围,由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棚改部门确定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棚改范围划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房屋预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预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区(市、县)棚改部门根据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负责开展居民的改造意愿调查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所确定的房屋预征收范围,负责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工作。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和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改造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棚改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第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改造的户数和房屋面积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85%和房屋总面积的4/5,低于总户数85%和房屋总面积4/5的终止启动预征收。

  第十一条 同意改造户数和房屋面积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85%(含)以上和房屋总面积的4/5(含)以上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改造范围内发布房屋预征收公告,公布预征收实施单位、预征收期限及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预征收公告作出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号)等规定程序和要求同步开展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被预征收房屋评估和预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修改等工作。

  第十三条 被预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预征收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预征收评估结果送达给被预征收人。

  第十四条 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预征收的范围、实施时间或签约期限、签约生效条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第十五条 补助和奖励标准,各区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之规定执行;“三县一市”严格按照本级政府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论证的同时,须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同意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的户数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90%;低于90%的,终止预征收。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的同意率达到90%(含)以上的,应当以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及时公布实施,并由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组织与被预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预征收补偿协议。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第十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向公众公布修改完善的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贵州省贵阳市在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预征收补偿协议需达到的户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85%。预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85%的,终止预征收,已签订附生效条件预征收补偿协议自动失效。

  预征收签约期限届满,签订附生效条件预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户数的,由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即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生效条件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预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在预征收范围内实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具备征收条件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开展预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参照前期评估的查勘情况和测算结果,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征收评估结果与预征收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价格。

  第二十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开展与未签订房屋预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对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后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区(市、县)棚改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可以成立自治改造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宣传动员、签约搬迁等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收集和反映棚户改造范围内居民对改造项目的意见与建议,配合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二)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及政策;组织群众积极分子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改造范围内居民尤其少数不配合搬迁工作的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居民积极支持和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及建议;

  (四)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签约与搬迁工作;

  (五)积极做好安置房屋建设的监督工作;

  (六)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及时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相关事务,接受住户的质询和监督;

  (七)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返迁入住工作。

  自治改造委员会由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以栋或单元为单位推选出群众基础较好、政治素质过硬、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时间精力的住户代表作为自治改造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情形终止启动预征收或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终止预征收的,三年内不再启动该预征收项目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启动房屋预征收工作所产生的调查摸底、测绘与评估、购买劳务等工作经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匹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前述工作经费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总成本;终止预征收的,启动房屋预征收工作所产生的前述工作经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七条 《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预征收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城乡“三变”改革办公室于2019年7月8日公布的《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城乡“三变”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筑筑建通﹝2019﹞300号)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沿用(筑筑建通﹝2019﹞300号)暂行办法。

贵阳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房屋资产评估及经营损失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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