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AEO认证辅导,海关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海关互联网政务媒体
概述:浙江海关,温州海关认证,厦门海关认证
(2019年9月10日更新)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5号)等有关规定,便于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合肥海关更新了《合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注: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已划入海关总署,涉及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向合肥海关提出。)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合肥海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合肥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内的“公开目录”及“信息公开”栏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业务工作等方面信息内容。
(二)公开方式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合肥海关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海关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合肥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合肥海关公告》方式刊登发布,合肥海关门户网站也同时刊登。
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到合肥海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合肥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合肥海关及隶属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海关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海关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海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海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申请机构
合肥海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合肥海关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外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地址:合肥市翡翠路5301号合肥海关9楼908室。
邮政编码:230071;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1-63549634;
传真号码:0551-63549116;
电子信箱:hefeicustoms@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49635。
(四)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海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引,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海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至合肥海关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合肥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详见附件。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合肥海关政务公开办公室当面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扫描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合肥海关政务公开办公室。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申请的处理
合肥海关收到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具体规定确定,合肥海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确认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海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后的申请,如申请人有需延期补正的特殊情形,需在此期限内及时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确认。海关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海关不再处理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合肥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海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海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海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合肥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海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海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海关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海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海关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海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海关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办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海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海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海关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海关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海关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海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海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海关遵照执行。
合肥海关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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