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工作要求内容,化妆品备案辅导服务十余年 

概述: 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应当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产品类别和类型,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当按照以下项目进行检验: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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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应当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产品类别和类型,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当按照以下项目进行检验: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3、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4、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三、多色号系列产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

(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的以10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防晒功能检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20%,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着色剂含量最低(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四、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有以下宣称及用途的产品,应当按以下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一)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检测所含α-羟基酸,同时检测pH值;

(二)申报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应当检测所含去屑剂;

(三)宣称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申报配方所含化学防晒剂以及SPF值;

标注PFA值或PA+~PA++++的产品,应当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测定PFA值;

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应当根据其所宣称防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非防晒类产品申报配方中使用化学防晒剂的,应当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四)宣称染发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申报产品配方所含染发剂;

(五)宣称烫发、脱毛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巯基乙酸。

五、产品配方中含有以下原料的产品,应当按以下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一)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石棉;

(二)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游离甲醛;

(三)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二噁烷。

六、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七、祛斑类和防晒类产品进行人体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八、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对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风险的物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增加相关检验项目。

九、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上述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