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咨询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承担问题 

概述: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代理 杨主任 1351220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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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9:40:45 点击2345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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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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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2209645 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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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承担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欠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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