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 彩礼纠纷 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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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6:58:28 点击1563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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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订立婚约,按习俗由一方(多为男方)会给予另一方(多为女方)一定的财产,如果此后两人没有结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就会形成纠纷。这时给付财产一方可能会要求接受财产一方返还赠送的财产,不愿意时就产生财产纠纷。


1、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而返还彩礼以婚约是否解除为主要判断依据,婚约一旦解除,彩礼的存在也就丧失了依据,理应返还。婚约解除过错究竟在哪方,一般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被告通常会作出类似的抗辩,诸如对方主动提出分手、对方的过错导致分手、己方因分手遭受到的精神、身体上的伤害应当得到赔偿等,但因其难以举证及调查而往往不被支持。

2、彩礼是依附于婚约的,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如“见面礼”、“四金”、“过门礼”等等都属于法律中的“彩礼”范畴。男方为结婚而购买家具家电等物品,其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应予以返还。但一方在恋爱中往往会赠与对方各种礼物,或给予对方生活日常支出,可否要求其返还?对此,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也定性不一。本文案例就是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彩礼性质,应当返还,二审法院认为是赠与,不予返还的案例。

3、因为彩礼通常较大,甚至是给付彩礼一方对外举债而来。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经常只有一部分财产有证据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现金一般很难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是否给付及其数额。为避免今后结不成婚而遭受损失,建议当事人在给付彩礼时就应当保留相关凭证。面对婚约财产纠纷时,可以先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据收集足够之后再通过诉讼维权等才会更快解决纠纷,如遇困难,也可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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