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可研报告节地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内公司 

概述: 国务院于2016年2月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及《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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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16年2月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及《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其中对第81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进行了清理规范。将原中介服务实施机构限定为“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的规定,调整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估、评审”。依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无林地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要求,但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要求进行编制。



一、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对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应用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借助专业力量,规范开展节地评价,推进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对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严格把关。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

二、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三、促进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对于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加强审核把关,主要包括: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等。依据申报材料以上内容无法作出判断的,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不得新设审批事项。要保障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经费,不得向市场主体转嫁费用。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开展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研究,提高用地单位、设计单位等主动节地意识,推进节地评价成果在土地使用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中应用,营造多方互动的节约集约用地氛围。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