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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精神,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日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制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广城市。在现有10个试点城市(上海、大连、深圳、南京、苏州、无锡、哈尔滨、大庆、西安、长沙市)的基础上,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目前全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的推广城市有:北京、天津、重庆、广州、武汉、成都、济南、杭州、合肥、南昌、厦门等。

  二、推广企业。适用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有关事项:

  (一)海关对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上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下简称外包业务)是指《通知》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项下的国际服务业务。

  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

  (二)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

  (三)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备案前,应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四)海关对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以下简称手册)模式管理。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

  (五)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

  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主管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手册。

  (六)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需延期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

  (七)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按以下规范填报手册:

  1.预录入表头“批准文号”栏目填报“FW+4位关区代码+4位年”;

  2. 表头“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

  3.表头“征免性质”栏目填报“加工设备”(代码501);

  4.表头“备注栏”注明:“服务外包专用手册”;

  5.表体商品项的“征免”栏目填报“全免”;

  6.其他栏目比照加工贸易设备手册规定填报。

  (八)手册项下货物进口时,进口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

  1.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对应的D手册编号;

  2.“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