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律所浅析提前下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概述: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川恒律所表示单位或企业都有上下班时间的规定,有些人可能会违反规定提前下班。那么如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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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川恒律所表示单位或企业都有上下班时间的规定,有些人可能会违反规定提前下班。那么如果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或者早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案说法

冯某,男,某公司锅炉工。2013年5月28日23时许,冯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路口东侧,被一辆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部门确认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无责任。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骨折、胸外伤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2014年1月28日,冯某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由向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申请给予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于2014年2月13日向用人单位下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该化工公司提出举证材料。该公司接通知后,于2014年2月16日提出异议。材料中述公司第二班交接时间为当日23:40分,工作交接后冯某可离岗下班。而冯某提交的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冯某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23时00分许”,故冯某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早退,不属于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双方劳动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经过调查,确认该化工公司提出的异议证据不能推翻冯某受伤经过的事实,冯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属实,作出了认定冯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复议部门经审理查明,维持了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决定。该公司又向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冯某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前离开工作岗位,属于早退,但早退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不能因此否定其下班回家的基本事实和性质,仍应认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不影响属于工伤的认定,遂维持认定冯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该化工公司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认为该化工公司主张冯某早退回家的情况不属于下班途中的观点,于法无据,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目前由于企业普遍不提供住宿条件,而工人又经常加班加点,有些实行计件工资,管理不是十分严格的单位还可能存在工人“私自”加班的情况,甚至职工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这些致使《工伤保险条例》所指“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非常困难。川恒律所表示“上下班途中”时间指的是,在居住地和工作地等空间因素确定后,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所谓合理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本案中冯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对其证人所做的调查笔录,均证实冯某当天是在完成工作任务结束交接班后下班回家,无论在时间上是否属于早退,事实上证实了事故发生在下班回家途中。

相关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还要考虑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倾向性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迟到或早退未增加或减少途中的潜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川恒律所表示“合理时间内”并非指职工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其本质仍然属于上下班途中。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并没有增加或者减少途中的潜在危险。

3.职工不因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而被剥夺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

违纪行为和工伤保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迟到或早退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因为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而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护的权利。

4.从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看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采用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工伤认定不追究职工本人主观过错,违反劳动纪律属于一般过错,不应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即使是因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过错,用人单位亦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也就应当予以工伤认定。

5.影响劳动者正常上下班的因素

影响劳动者正常上下班的因素比较复杂,其中外在因素包括上下班的距离、道路通畅情况、气候变化,内在因素包括劳动者的生活、生理情况等。因日常生活所需而从事的活动,且其提前的时间较为短暂,其所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川恒律所表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过程这一时间因素,原则上并不会受到提早或推迟上下班的影响,只要有证据证明确是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的途中所发生的事故应该被认定为上下班事故。所以职工加班加点、提前上班、推迟下班、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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