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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中介发布] 澳洲C-Tick, A-Tick, RCM电子电器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除安全认证外,还应该进行电磁兼容EMC认证,即取得C-tick/A-tick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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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C-Tick, A-Tick, RCM
电子电器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除安全认证外,还应该进行电磁兼容EMC认证,即取得C-tick/A-tick 标志。该标志为强制性标志。

EMC主管机构
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ACMA)是澳大利亚负责频谱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制定、以及电磁兼容认证的主管机构。该局于2005年7月1日成立,由前澳大利亚通讯管理局和澳大利亚广播管理局合并而成。

澳大利亚对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构(1992无线电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构规范的电气产品都须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并取得澳大利亚通信局的认可,才能使用C-Tick标志。

C-Tick认证简介
(1) 概述
C-Tick是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 根据1992年无线电通信法第188A节规定的受保护标志。

(2) 产品范围
根据2001年政府发布的强制执行电磁兼容产品目录,主要涉及的产品为:
工业、科技、医用(ISM)设备,音像设备;
家用电器设备;
电动工具和电热器具;
照明和类似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

不需要进行申请的产品为:
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地区制造,并且不是为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的装置;
从新西兰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并已符合新西兰相关法规的装置;
不在需要申请范围的产品

根据澳大利亚的EMC框架,电气电子产品分为三级:1级为低风险产品,2级为中度风险产品,3级为高风险产品。

(3) C-Tick标志
标志如下图所示:


C-tick标志仅作为电磁兼容的符合性标志使用,使用该标志时通常还要有供方代码(SCN),如果供方是在新西兰,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亚,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N,以示区别。
申请方向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提出使用C-tick标志的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获得一个供方代码(SCN),该代码是C-tick标志的一个组成部分。申请表格见2001年无线电通信(符合性标签-偶发辐射)公告的计划表3 “使用 C-tick标志的通知和申请”。
同时,标志旁需有供应商的信息:如澳大利亚的商业名称和地址、澳大利亚公司代码等。


A-Tick认证简介
(1) 概述
A-Tick是由 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 根据《澳大利亚电信法》(1997)第21部分,针对通讯设备发的强制性认证标志。
(2) 产品范围
任何能够连接到运营商或运营服务提供商的公共电讯网络上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都属于标签公告中定义的电讯产品,例如:应答机、移动电话、传真机、电话机(包括无绳电话)、调制解调器等。
(3) A-Tick 标志
如下图所示。与C-tick标志类似,也需要有供方的代码(SCN)标签,如果供方是在新西兰,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亚,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N,以示区别。


RCM认证简介
此外,还能看到一种变形标志,称为法规符合性标志(RCM,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表明产品既满足电磁兼容要求,还满足电气安全要求。

法规符合性标志(RCM)是一种自愿性标志,它表明产品同时符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法规要求,电气安全法定管理机构和EMC法定管理机构都接受RCM标志作为供方合格声明。RCM标志依据的标准有AS/NZS 4417.1(通用要求)、AS/NZS 4417.2(电器安全)、AS/NZS 4417.3(电磁兼容)和AS/NZS 4417.4(无线电设备)。供方(具有ABN、ACN、ARBN等机构代码的供应商)需要申请并进行注册后才可使用RCM标志。企业可向澳大利亚公司申请RCM标志。 产品在取得C/A-Tick和安全号码(证书号)以后,即可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RCM标志。

标识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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