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时信达便携式示证展示台,庭审用证物展台 

概述:示证展台,又叫物证展台、证物展台、证据展台,是多媒体示证系统不可或缺的设备之一,它是一种***的图像采集设备。示证展台与投影机相连,操作人员可以利用它可把各种幻灯片、模型、透明胶片、文稿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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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5:38:15 点击82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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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法庭示证是***科学技术向法律界渗透的体现,也是司法活动顺应社会形势的必然。因此对多媒体示证系统的构成和作用进行研究和探讨十分必要。

一、多媒体示证系统的概念

所谓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在法庭上检察机关以笔记本电脑为工作平台,展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物、证词、证人、现场等方面的证据的电子演示系统。这一系统是为了适应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新的庭审方式的要求,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为检察机关出庭指控犯罪而设计的示证辅助设备,也是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将***科学技术运用于办案,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新举措。运用好多媒体示证系统,必将提高制服犯罪、加大指控的力度、加快庭审节奏、增强法庭审理的效果。

二、多媒体示证系统的构成

多媒体示证系统组成目前尚无明确规范。许多方案均认为应由编辑制作部分和法庭演示部分两部分组成,而无收集部分。笔者认为收集部分是多媒体示证系统的基础。缺乏收集部分,编辑、演示部分就无从谈起。因此应将收集部分视为多媒体示证系统不可分割的部分。

1.资料收集部分。资料收集部分由摄像机、数码照像机、微型***机等,有条件还可配置远距离摄像设备、微型摄像设备及声像无线传输设备、夜视摄像设备等组成。资料收集部分主要是根据案情需要,选用不同用途的摄像***设备,用来收集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各种证物、证词、证人、现场情景等声像、文字、数据等。

2.编辑制作部分。编辑制作部分是由编辑机、录像机、光盘刻录机、扫描仪、***计算机等组成。编辑制作部分主要是将收集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各种视听资料如: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及物证和现场图像、声音、输入到计算机内,进行必要的编辑处理,加上有关情况说明的字幕、配音等。使其形成同其它证据相统一的证据体系。

3.法庭演示部分。演示部分是由手提电脑、手提投影机、示证展台、投影屏幕等组成。这一部分作用主要是将已制作好的各种证据材料集中到直观的工作界面,在法庭上只须操作手提电脑的逐个选项演示相关的证据内容。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