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PAT认证培训,遵照C-TPAT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程序和规程有哪 

概述:伙伴要求 外国制造商对于商业伙伴的选择,包括承运人、其他制造商、产品供应商和卖主(零件和原材料供应商等)必须有书面的、可核准的程序。 1、安全程序 对于那些符合C-TP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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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18:40:47 点击667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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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要求
外国制造商对于商业伙伴的选择,包括承运人、其他制造商、产品供应商和卖主(零件和原材料供应商等)必须有书面的、可核准的程序。
1、安全程序
对于那些符合C-TPAT认证条件的商业伙伴(承运人、进口商、港口、码头、经纪人、并装业者等),外国制造商必须有文件证据(比如C-TPAT证书、SVI编号等)表明这些商业伙伴是否经过C-TPAT认证。
对那些不符合C-TPAT认证条件的商业伙伴,外国制造商应要求它们的商业伙伴出示它们达到C-TPAT安全标准的书面/电子确认书(比如合同义务;由商业伙伴的一位高级官员签字保证合规的信件;由商业伙伴出示一份书面声明表明其符合C-TPAT安全标准或一个外国海关主管部门管理为世界海关组织(WCO)所认可的同等安全计划的要求;或者,提供一份完整的外国制造商安全问卷)。基于一项被记录的风险评估程序,外国制造商必须对不符合C-TPAT条件的商业伙伴进行核准,以验证其是否达到C-TPAT的安全标准。
2、原发点
外国制造商必须确保商业伙伴遵照C-TPAT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程序和规程,以强化在原发点装运、组装或制造的完整性。基于风险的性质应对商业伙伴的程序和设施定期进行审核,并且保持外国制造商所要求的安全标准。
3、参与外国海关主管机关的供应链安全计划及获得认证的情况
获得外国海关主管机关管理的供应链安全计划认证的当前或未来的商业伙伴应被要求向外国制造商表明其参与计划的状况。
4、安全程序
对于运往美国的货物,外国制造商应监督将运输服务分包给其他承运人的C-TPAT承运人用是其他为C-TPAT所批准的承运人,或者如果是非C-TPAT批准的承运人,则其达到商业伙伴要求里所描述的C-TPAT安全标准。
因为外国制造商须对将货物装运上拖车或集装箱负责,因此它们应该与承运人一起工作以确保在装运时实施了有效的安全程序和控制措施。
厂牌与访客证管理规定
1.0 目的
为建立公司形象,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并促进C-TPAT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2.0 范围
适用于工厂全体员工及外来访人员
3.0 内容
3.1厂牌的发放、更换及补发
3.1.1新进人员入厂时需交照片给人事部门办理厂牌,初办厂牌费用全免,如由于遗失或损坏等原因须重置者应支付工本费用;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内统一佩戴临时厂证,待试用期满后更换正式厂证。
3.1.2厂牌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人事部门补办,人事部每2周统一办理一次厂牌,在此期间人事部门一律为遗失或补办者办理临时厂证,待正式厂牌办好后再通知更换。
3.1.3更换厂牌者需缴付1/2的工本费即3元(另一半由工厂负担),遗失补办者需缴付全额的工本费(即6元);
3.1.4如职员工遗失或损坏厂牌涉及需要补办IC卡则应另外缴交IC卡工本费15元;
3.2厂证的使用
3.2.1员工厂牌作为员工出入厂区及宿舍之识别用,不得作为其它身分证明;
3.2.2上班时间,员工须配挂厂牌;在进出厂时也必须向保安展示以证名身份,否则禁止出入;没有厂证者将会受到盘问;
3.2.3厂牌一律挂在胸前,不得以其外衣遮盖,更不得挂在其它地方,违者以未佩戴处理;
3.3访客证的使用
3.3.1工厂应为来访人员制定专门的访客证,该访客证必须明显区别于员工厂证;
3.3.2所有的访客证都必须有独立/唯一的号码,来访人员做好登记后应派发访客证,并要求全程佩戴;
3.3.3访客证号码必须记录于来访人员登记表上,结束来访程后保安必须核对和收回访客证。
3.4厂证及访客证的检查
3.4.1保安人员必须履行好检查的职责,凡未佩戴厂牌及访客证者一律拒绝进入,检查结果应上报行政部作相关处理;
3.4.2保安人员在巡逻时也要盘问那些没有佩戴厂牌及访客证的人员,并要查明原因;如属本厂员工则应上报人事部门补办,非法进入者则立即报告行政部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报警;
3.4.3各部门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好厂牌,并由人事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厂牌者将给予警告一次
3.5法律责任
3.5.1所有厂牌遗失者在补办时必须签订一份法律免责书,以承诺其遗失厂牌所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工厂将概不负责。为保证工厂的管理和C-TPAT方面的政策要求,任何雇员不得持有双份厂证(以遗失为名而进行补办),一经发现将予以收回和严重警告。
3.5.2员工厂牌不可转借他人,如发生任何问题需负法律上之责任;
3.5.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利用厂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
厂牌借给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3.6员工离职时应将厂牌交换人事部门注销,只有办清了相关手续及交还厂牌后厂方才给予办理离厂手续。
3.7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生效,之前有关厂证及访客证相关规定随即取消。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