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认证辅导,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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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4月更新)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北京海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本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编制了《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参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海关内设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海关总署关于北京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二、综合政务,三、关税征管,四、通关监管,五、海关统计,六、海关稽查,七、海关缉私,八、商品检验,九、动植物检疫,十、卫生检疫,十一、进出口食品安全,十二、口岸监管,十三、风险管理,十四,人事信息,十五,财政信息,十六、海关行政审批。具体可见北京海关门户相关栏目及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了解:wlayar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如下2个:
1.北京海关门户
2.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北京海关门户、打印,也可至北京海关领取《申请表》。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答复质量和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日期、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查询到该信息内容的提示。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北京海关当面提出申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北京海关;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送。申请人自行、打印并填妥《申请表》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北京海关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北京海关办公室政务公开科,邮编:100026。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或EMS邮寄。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一并传真发送,传真号码:010-85736919。
4.通过互联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北京海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
(注:若您选择传真或互联送给我们,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我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建议您在发送后以便顺利办理申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1.北京海关规章以及北京海关规范性文件;
2.关于北京海关重大政策规章和相关解读信息;
3.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方式、负责人姓名;
4.北京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北京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北京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北京海关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北京海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北京海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北京海关行政事业性收F的项目、依据、标准;
10.北京海关业务现场工作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11.北京海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列举未尽事宜,参见《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内容的获取方式。
北京海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本关通过北京海关门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规章公告形式发布的北京海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北京海关门户渠道发布。
除上述主动公开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北京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北京海关政府信息。
2.北京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3.北京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北京海关政府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处理及办理流程。
本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五)收F情况。
北京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六、法律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作者:wlayar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0578162
出处: bilibili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
(2020年4月更新)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北京海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本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编制了《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参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海关内设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海关总署关于北京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二、综合政务,三、关税征管,四、通关监管,五、海关统计,六、海关稽查,七、海关缉私,八、商品检验,九、动植物检疫,十、卫生检疫,十一、进出口食品安全,十二、口岸监管,十三、风险管理,十四,人事信息,十五,财政信息,十六、海关行政审批。具体可见北京海关门户相关栏目及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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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如下2个:
1.北京海关门户
2.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北京海关门户、打印,也可至北京海关领取《申请表》。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答复质量和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日期、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查询到该信息内容的提示。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北京海关当面提出申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北京海关;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送。申请人自行、打印并填妥《申请表》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北京海关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北京海关办公室政务公开科,邮编:100026。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或EMS邮寄。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一并传真发送,传真号码:010-85736919。
4.通过互联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北京海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
(注:若您选择传真或互联送给我们,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我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建议您在发送后以便顺利办理申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1.北京海关规章以及北京海关规范性文件;
2.关于北京海关重大政策规章和相关解读信息;
3.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方式、负责人姓名;
4.北京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北京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北京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北京海关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北京海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北京海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北京海关行政事业性收F的项目、依据、标准;
10.北京海关业务现场工作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11.北京海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列举未尽事宜,参见《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内容的获取方式。
北京海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本关通过北京海关门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规章公告形式发布的北京海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北京海关门户渠道发布。
除上述主动公开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北京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北京海关政府信息。
2.北京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3.北京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北京海关政府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处理及办理流程。
本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五)收F情况。
北京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六、法律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作者:wlayar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0578162
出处: 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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