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女方做亲子鉴定吗?越秀区离婚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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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10:43:27 点击2671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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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罗男与周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儿子。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女方周女抚养,罗男不承担儿子的一切费用,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儿子由周女抚养。2010年,罗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儿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为非亲生。罗男遂诉请周女赔偿抚养费1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认为,周女与罗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女与他人共同生育一子,罗男对儿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前,罗男虽然对儿子尽了抚养义务,但在离婚时,罗男已分得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儿子由周女抚养,罗男未再抚养,故罗男要求周女给付抚养费的理由不成立。周女的行为给罗男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罗男于2010年经过亲子鉴定后才确切知道自己不是罗乙生物学父亲,罗男至此时才确知自己权利被侵害并随即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由周女赔偿罗男精神抚慰金1万元。
周女的行为侵害了罗男的配偶权。
本案中,周女与他人私生子女,罗男受欺诈而产生了抚养费损失(已得到适当补偿),同时罗男心灵遭受创伤,遭受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失。可见,周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因此,本案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中,周女提出时效抗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案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周女无充分证据证明罗男在离婚时就应当知道罗乙并非其亲生子,而罗男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表明罗男于2010年才确知自己并非儿子的亲生父亲,即罗男自此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故罗男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二审法院酌定由周女赔偿罗男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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