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运输合同官司律师;越秀区货款官司律师;承揽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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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4:01:04 点击267736次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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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盈科广州律所合同违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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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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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4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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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
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
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
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
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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