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不还到哪个法院起诉?广州天河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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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4:01:04 点击2652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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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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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陈律师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析,对民间借货的法院管辖做上进一步的简要概括及解读。

首先,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向合同约定的法院起诉。

其次,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选择:

第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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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问题上,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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