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医疗事故纠纷如何收集证据?广州专业整形纠纷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律师,擅长医疗整形手术失败、委托医疗事故过错鉴定、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

刷新时间:
2025-04-27 14:02:39 点击355183次
标签: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 个人
执业机构:
  • 盈科广州律所整形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
18620925766 陈律师
QQ:
522542947
信用:4.0  隐性收费:4.0
描述:4.0  产品质量:4.0
物流:4.0  服务态度:4.0
默认4分 我要打分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律师,擅长医疗整形手术失败、委托医疗事故过错鉴定、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等事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起诉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对美容整形方面的伤残鉴定技术要看医生有无相关资质,所以起诉时一般可以追索手术费、后续治疗修复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我们已有多个成功案例。如有需要可联系我。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程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借阅等相关管理制度,鼓励病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医嘱单位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 光、CT、MRI 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是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病理资料是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的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是指记录护理过程的有关文书资料。 
  患者要求复印复制病历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在发生医疗事故,哪些病历资料必须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