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作离婚时女方能得到抚养权吗?广州番禺区离婚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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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4:01:03 点击2663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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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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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广州律所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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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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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问、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后,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问、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专业离婚律师,法z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问、解除非z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z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问、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z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z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z院不予支持。 
问、男方起诉解除非z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z院仍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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