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公司借款抵押纠纷;债务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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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7:50:37 点击264665次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 个人
执业机构:
  • 盈科广州律所借款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
18620925766 陈律师
QQ:
522542947
信用:4.0  隐性收费:4.0
描述:4.0  产品质量:4.0
物流:4.0  服务态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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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借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借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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