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工厂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侵权怎么赔偿?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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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8:30:40 点击2657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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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什么是假冒专利罪 
  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且在专利领域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因此,仅规定假冒专利罪不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假冒专利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一)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二)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三)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四、假冒专利罪量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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