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解除同居关系律师;解除同居财产抚养权分割律师 

概述: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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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3:57:49 点击2643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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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来源:
  • 个人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15170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所陈锐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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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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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非婚同居致女方怀孕,写下给付安胎费的承诺条有用吗?

已婚男子隐瞒婚史与女子同居并导致其怀孕,女子得知真实情况后双方关系破裂,男子写下了支付5万元“安胎费”的保证书后却赖账不付,女子遂诉请法院支持该项费用。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那么,非法同居的一方在被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得到另一方承托支付的钱款?

律师解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在道德上亦应受到谴责。被告男子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其承诺支付原告安胎待产费用乃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负担行为,判断该负担行为之效力,判断的对象是负担行为本身,不是非法同居行为,二者是不同的行为。因此,虽然被告与原告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认定被告承诺支付安胎待产费用的负担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那么,在非法同居的背景下,有关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是不是有效呢?对此,相应行为既不是纯系处理私权利而全部有效,也不是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一概无效,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分情况予以认定。非法同居有违配偶相互扶养义务,如果是为了开始或者维持这种不道德性关系,或者作为该种性关系的对价或酬劳而设定债务负担,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此外,若设定债务负担明显有害于债务人的法定扶养义务则违法。于此情形设定的债务属无效。

但是,若非法同居者之间的债务设定不构成不道德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断绝非法同居关系,或者使对方在不正当关系结束之后能够在将来有必要费用的来源或生计上的最低保障,则认定为合法有效。

本案原、被告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被告承诺的费用是安胎待产的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非对过往关系的对价和酬劳,亦不致明显危害被告其他法定义务之履行,而从常理角度,原告安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造成原告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于世道人心,于善良风俗,均不应认定有所违背。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此项承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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