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涂销抵押违约纠纷律师;南沙区房产买卖官司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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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00:39 点击2622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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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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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广州律所房产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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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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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一定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吗?

咨询:房屋抵押贷款是不是一定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律师解答:根据规定,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不一定非得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银行没要求评估,愿意放贷,那房管部门就不得要求进行评估。

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人员也表示,一般情况下办理贷款银行都会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才会给予放贷,然后根据评估报告给予发放多少额度的贷款。评估与否取决于银行,只要银行和借款人达成抵押物价值一致,并向房管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就不需要评估报告,也可以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款提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协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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