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酒打架是故意伤害罪吗?广州番禺区故意伤害罪刑事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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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00:39 点击2645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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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最新醉酒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律师事务所接受米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告人米XX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米XX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杨XX的家属表示诚挚的道歉和悔罪。请求本案被害人杨XX的家属能够对本案被告米XX予以谅解。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XX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酒后激情犯罪。

  (一)激情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激情犯罪的要件和特征。

  1、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不存在伤害、杀死被害人的预谋。从“百姓说法”栏目编制的《一夜惊魂》与“并州之剑”栏目编制的《夺命的偶遇》片中,都讲述了一个事实,被告人米XX来到太原仅仅十来天,在仁达药业有限公司工作,在案发前根本不认识受害人杨XX,与杨XX无缘无仇也无任何交往。

  2、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所为。从庭审调查的事实,被告人米XX当晚饮了有一斤多酒,对于不胜酒力的他来讲属于醉酒状态,在酒精的作用下精神处于亢奋状况,情绪特别容易激动,以致于他在与受害人的打斗中,短时间内失去理智、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在情绪冲动之下持刀将杨进语捅伤,后虽经医院抢救仍造成受害人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且米XX因为神志不清是拿着刀刃捅以致于将自己手都划伤,在侦查人员讯问后在第一次笔录上都无法签字,故被告人米XX属于酒后激情犯罪,无犯罪的动机与故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杨XX对本起案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从庭审调查和证人李XX和受害人朋友尚XX、贾XX的证言中,都讲述了一个共同的事实,在第一次双方因为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后,饭店老板即报案人、证人李XX将双方劝开,把受害人三人推到车上,被告人又重新回到饭店(见李超询问笔录第2页第12行、尚文斌询问笔录第3页第2行、贾超询问笔录第3页第1行),但之后受害人的行为才严重激怒了醉酒下的被告人,而导致后来发生的打斗,进而发生命案的严重后果。在“并州之剑”的《夺命的偶遇》中,报案人李超目击了整个过程,片中他陈述,他在对面饭店坐着,就看见有人一直朝着他饭店里头骂,并且在将他们推回到车里后,并没有离开,在米朋建他们结账出来还没下马路,被害人就打开车门下了车要动手打,也正是因为被害人的不依不饶再加上对被告人的谩骂,也就象一根导火索引发了后来的斗殴及伤亡后果;再者,在《夺命的偶遇》中,受害人朋友在接受办案刑警的询问中讲述他朋友也就是被害人也是喝了一些酒,并且在(并小)公(法)鉴(尸)字第[2012]093号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第二页描述:尸体右颈部近锁骨处见一针眼,右锁骨下见三个针眼,左上臂内侧见一处纹身,左肘窝见一针眼,这说明受害人在平时就有吸毒的迹象并且还有纹身,可见其不是一个安分守己、正常学习上班工作之人,也就不难想象他在喝酒后的状态下,在饭店老板强行将他们劝开,又将他们强行推回车里后,他又重新返回到饭店门口,对着返回饭店后的被告人进行谩骂和等在饭店马路边要重新纠缠的行为,也正是由于他的过错才招致引来了后来给自己带来的“杀身之祸”,试想按照饭店老板李XX及被害人朋友的说法,原本劝开后被害人能“识劝”顺利离开案发地,也就能避免这场打斗,避免这场血腥事件的发生,也就不会造成他因此而送命,被告人也身陷囹圄遭受牢狱之灾的严重后果!故在这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法庭在量刑是予以考量。

  三、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如前所述,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在醉酒状态下失去理智一时冲动造成的,在其主观上并无要伤害被害人或者夺取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与动机,并且从记者报道和“并州之剑”与“百姓说法”栏目所编制的节目标题定为《夺命的偶遇》和《一夜惊魂》可以看出,这两个节目编制与播放的目的旨在劝告人们勿过量饮酒,饮酒后易冲动做出过激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的意义,所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主动坦白交代犯罪经过,接受记者采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米XX在实施犯罪回到宿舍后,其意识中认为朋友姜XX还在现场,出于对姜XX的保护,毅然要求同事赶快回现场,所以其没有逃离的意思,也没有想要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回到现场附近,立即被正在查访案情的刑警当场抓获归案(见到案经过第1段与张义龙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4-8行),在之后侦查人员的讯问和记者采访中都主动坦白交代犯罪经过;再者在本案庭审调查与被告人最后陈述中,他都一再表示后悔,对受害人家属与生他养他的父母表示道歉,痛悔其过错,对两个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故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村民自发签署“联名信”,其曾经就读的“学校”也证明被告人从小听话懂事,很少打架斗殴,一贯表现良好,在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之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而且在案发前到太原才仅仅十几天的时间,并且再过几天他就要回老家完婚,试想一个将要举行婚礼之人,在正常人正常理智状态下怎会以身试法去犯罪,所以是临时起意,是偶犯、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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