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境外设立企业项目信息再办理深圳境外投资备案 

概述:明确境外设立企业项目信息再办理深圳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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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
    11月25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办法》规定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境外设立的企业,这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同时进一步明确该境外设立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但同时要强调,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办法》规定了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一方面,考虑到重大情形投资可能会带来较大风险,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既造成经济损失,也损害我国对外形象,因此需重点关注,进行重点督察;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将所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