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备案相关部门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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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资备案相关部门流程要求  蔡先生I34Z894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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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
    如果涉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还要遵照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的要求,对于属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项目,中央企业在做出内部决策之后、向发改委和商务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应当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且在投资过程中以及投资后需要定期向国资委汇报投资完成情况。
    由于在现有事前监管体系下,除商委通过自身核准/备案程序了解到的信息以外,商委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可能无法及时获取国资委监管、外汇监管以及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这也就导致各主管部门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也无法形成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管的合力。
    针对上述情况,《暂行办法》提出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仍依据原有规定履行各自境外投资管理职权,但增加了境内主体办理完毕相应核准/备案手续之后对境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报告的义务。《暂行办法》所列举的境外投资主体需要报送的信息与《行为规范》中的境外投资主体注意事项类似,包括境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境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境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同时,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负责的境外投资主体报送的境外投资信息,每半年通报商务部统一汇总;商务部建立“境外企业和境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实现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此外,对于境外投资出现的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应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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