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经纪公司收购的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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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经纪公司收购的办理条件  蔡先生I34Z8946496
香港保险经纪公司收购的办理条件  蔡先生I34Z8946496
香港保险经纪公司收购的办理条件  蔡先生I34Z8946496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给予香港保险业的开放措施的发展历程?

自2004年1月1日起《安排》

1. 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2. 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

3. 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4. 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自2008年1月1日起–《安排》补充协议四

1. 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考点。

2. 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注:有关具体规定请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2年4月1日起–《安排》补充协议八

1.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三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三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2. 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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