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 

概述: 日本的专利制度设立于1885(明治18年)年,经过两次大的修订,目前的专利法是在1960(昭和35年)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基础上经过无数次小的修订而成,与我国不同,日本的专利法修改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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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专利制度设立于1885(明治18年)年,经过两次大的修订,目前的专利法是在1960(昭和35年)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基础上经过无数次小的修订而成,与我国不同,日本的专利法修改频繁,现行的很多条文都经过多次改动,有的条文经过多次修改又回到原来的内容上,比如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最开始是10年,后来改为6年,今年(2005年)的4月1日又将改为10年,所以,要想了解日本专利法的全貌及最新情况,必须时常关注日本专利法的修订动态,相关信息可以登录日本特许厅的网站查询。

    日本有关专利的法律主要有三部:《特许法》,《实用新案(实用新型)法》,《意匠(外观设计)法》,与我国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一为一部法律不同。与发明的《特许法》相对应,还设置了几部辅助性的法律或者法规,其中有 《特许法施行法》、《特许法施行令》(政令)、《特许法施行规则》(省令),与发明类似,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有与之相对应的辅助性的法律和法规。与专利有关的法律还有《与工业所有权相关手续等的特例有关的法律》、《与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等有关的法律》以及分别与其对应的政令、省令等法规、《弁理士(专利律师)法》,《特许登录令》(政令)、《特许登录令施行规则》(省令)。这其中最重要法律和法规应该是《特许法》、《特许法施行令》、《特许法施行规则》。

    1、专利的保护期限,日本的发明保护期为20年,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6年,2005年4月1日将更改为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5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从申请日算起,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从登录日算起。

    2、授权后设置的订正程序,申请人可以在授权以后主动申请对申请文件进行订正(即使未发生无效请求),这一点与我国不同。通过上述程序,专利权人可以提高所持有专利的稳定性。该程序在相当于中国专利局的复审委员会的“日本特许厅审判部”进行。

    3、实用新型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明显区别是,在日本,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某一时间段,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一程序可以让申请人既可以在申请之前选择保护类型,也可以在申请之后选择或者改变保护类型,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的保护手段。作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转换的例子,如果有关产品结构的发明申请在实质审查时以创造性的理由被驳回时,那么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日起30天内提出将发明申请向实用新型的变更,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没有发明那么高,所以往往可以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通过实用新型来加以保护。如果申请人觉得实用新型申请的保护期太短,那么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向发明申请的变更,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专利被视为放弃。当然,提出变更后的申请能否获得权利还需通过实质性审查才能确认,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原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性具有足够的信心,才有价值申请从实用新型向发明的变更。

    4、提实审请求的主体,中国只限于申请人,而日本则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实审要求,如果是申请人之外的人提出实审请求,请求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实审请求的期限是3年(2000年以前为7年)。设置非申请人可以提实审的程序与日本原来提实审请求的时间长不无关系,对于那些迟迟不进行审查的专利申请,对于公众来说就像个地雷,不知什么时候就有可能遇上,为了消除侵权的危险,利益相关人可以对自己有潜在危险的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以使其尽快明朗化,这一程序维护了公众利益,可以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

    5、对应于延长保护期程序,日本专利法为公众设置了参与监督的程序,那就是公众可以对已经被日本特许厅认可的专利权的延长保护提出无效审查的延长保护无效请求,这个程序以及复审和无效程序都在相当于中国专利局的复审委员会的“日本特许厅审判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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