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特点和区别 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律师 

概述: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特点和区别 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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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4:51:46 点击667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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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从以前的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刑法》不仅将开设赌场罪单列为罪,还提高了其法定刑。但是现行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这两种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提高了难度,但是对律师来说,也有一定的辩护空间可以挖掘。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于开设赌场行为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围绕“赌博”而面向不特定大众进行经营性活动

2.组织性,内部具有组织管理结构且有明确分工

3.规模性,具有一定规模,涉及赌博人数、赌资及赌博时间等。

开设赌场的类型一般可分为场地型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网上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分:

总体上开设赌场具有开放性、持续性、场所固定性、人员不特定性、组织性(分工)、稳定性、较大规模性等特点,聚众赌博反之;开设赌场具有经营性、控制性,是通过场所吸聚不特定赌客,而聚众赌博具有“人合性”,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吸聚相对特定的赌客。

相对来说,聚众型赌博犯罪的特点是:规模较小;小范围人员参赌;对象较为特定;聚赌时间不固定;临时性;持续时间不长;没有固定分工;人员关系松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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