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行为有哪些? 广州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概述: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行为有哪些? 广州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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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21:07:15 点击497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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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简言之就是涉及毒品的犯罪。该类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典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节,包括11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典型毒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毒品,如鸦片、海洛因、冰毒、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其中运输毒品限于我国领域内,否则属于走私毒品。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罪

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的毒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包庇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本罪行为人包庇的对象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这里的“包庇”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掩盖罪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毁灭罪证,从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毒品素材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对象为制毒物品。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仍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或者携带进出境。

毒品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经发现或审查,均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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