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 

概述:广州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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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4:05:07 点击806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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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就毒资支付方式而言,现金交易、银行转帐交易是常态,别的支付方式是例外;就毒资交付時间而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常态,交付毒品前全额付款或交付毒品后再交毒资则是例外情形;等毒品买家将所购毒品成功售出后,再向毒品卖家支付购毒款的走私、贩卖毒品案件则十分罕见,以至于明显违反生活常识。综上所述,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交易各方存在高度的信赖关系,但怎么知道交易各方存在高度信赖的关系,怎样认定被追诉人庭前认罪供述是否属实,它是辩护律师值得讨论的实务问题。

一、涉案毒品上下左右家及居间详细介绍人是否归案

涉案毒品上下左右家是否归案,涉案毒品交易的居间人是否归案,不但关系在案的证据链是否详细,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罪,实际上还关系到可否认定涉案毒品交易各方存在高度信赖的关系。

在司法部门实务中,办案机关虽然唯凭口供定案的问题相当于广泛,如果出現只是毒品下家、下属家或居间详细介绍人中的1人归案,别的涉案人均沒有归案的情形,就没办法认定涉案的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再此前提下,仅凭归案人员的认罪口供,从证据角度分析,没办法认定所谓毒品交易各方是存在高度信赖关系的,也没办法排除涉案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根本就不存在的合理怀疑。如何为毒品案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

二、办案机关是否查获涉案毒品实物及其他关键性事实

首先,就一切毒品犯罪案件而言,只要办案机关查获了涉案毒品实物,其有足够理由认定案件背后涉及客观存在的毒品交易行为,客观上存在赊卖型毒品交易活动的机率也增加甚多;反之,只要办案机关沒有查获涉案的毒品实物或涉案毒品实物已灭失,案件背后涉及毒品交易或赊卖型交易毒品行为的机率自然就低些。

次之,从毒品数量角度分析,涉案毒品数量少,如零散交易毒品,价值低,毒品卖家资金投入少,潜在性盈利额度低,毒品卖家愿意赊卖的机率就高;反之,涉案毒品数量大,价值高,卖家资金投入高,潜在性盈利额度高,被捕后其判刑重刑机率高,毒品卖家愿意赊账交易的机率就低些,这应是生活常识。

如:毒品卖家愿意将重达30公斤价值210万余元、重达65公斤价值700万余元的冰毒赊卖给毒品下家的机率甚低,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也明显违背生活常识。

再者,从涉案毒品是否有专做保管场所角度分析,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若毒品卖家有专做的毒品保管场所,如租用某仓库储放涉案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大,价值高,再此前提下,其愿意赊账出售涉案毒品的机率甚低,追求完美巨额爆利算是其最重要的问题;反之,若涉案毒品卖家是将涉案冰毒储放在住所或家中,数量也很少,客观上亦存在被其亲人发觉或被办案人员查获的风险性,为保险起见,其愿意赊账提早交易涉案毒品的机率会更高些。

最后,从毒品卖家拥有毒品時间长短角度考虑到,卖家拥有毒品時间越少,其愿意赊账出售的机率越低;反之,其拥有毒品時间越长,加上被追诉人本身也不吸毒,在面临毒品库存积压的前提下,其愿意赊账出售毒品的机率就高些。

因此,对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而言,辩方可从是否查获涉案毒品实物、涉案毒品实物是否已灭失、涉案毒品数量多寡、价值高矮、是否有保管毒品的专做场所及毒品卖家拥有毒品的時间长短等众多要素分辨,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如何为毒品案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

三、交易各方是否存在毒资来往或巨额资产往来

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与一般毒品交易行为存在必须的差别,如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沒有查获毒资,交易各方的银行帐户也未必存在资产、款项往来。

但交易各方若供述其存在数次赊卖毒品供述內容的前提下,辩方仍可从诸多方面分辨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主要阐述给出:

其二,辩方应核查毒品卖家赊卖毒品后,是否有接到相对的售毒款;然后核查毒品卖家出售毒品的频次及其应扣除售毒款的频次和额度,若出售多次毒品,数量分別是6公

、28公斤和6公斤,但仅有孤证证实其收取了初次交易6公斤冰毒的对合同款22.8万余元,并沒有证据证实其收取了其余2次交易的相匹配毒资96万余元和23万余元,涉案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这不容置疑是存疑的;最终核查涉案毒品卖家是否从文中获得爆利。沒有爆利,就沒有持续的高额毒品交易行为;沒有爆利,持续赊账交易高额毒品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找不到的。

其二,辩方应核查毒品买家是否准时、按金额付款购毒款。赊账交易毒品行为,代表汇钱延迟时间。但是否存在毒品买家付款购毒款给毒品下家或居间详细介绍人的真理的客观性,毒品买家付款购毒款的时间是否有效,是分辨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持续交易毒品行为的关键原因。涉案毒品买家付款时间太过推迟,以至于是无端克扣大额购毒款,都必然导致后续的赊卖毒品交易行为不会再发生。

其三,辩方核查毒品买家付款购毒款的主要关键点及有关汇款凭证。就贩卖毒品刑事犯罪来讲,辩方需核查选购毒品者准确的付款时间、付款帐户、根据银行转帐方式付款或现金付款、付款人的真实姓名、付款来源银行账户、毒品卖家收款帐户等关键事实;倘若用现金结算购毒款的,应核查账款来源、账款额度、实际上付款人及收款人身份信息、主要付款当场、去往付款当场的交通方式等诸多事实性关键点和别的可证实此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办案人员凭空评定涉案被追诉人中间存在多次赊账交易毒品犯罪行为的作法明显是荒谬的。

其四,若案件涉及到走私毒品出境的情形,且涉案毒品买家系国外买家,涉案购毒款系从国外银行汇入中国银行账户的,办案机关及辩方均应核查诸多案件关键事实关键点。如:办案机关应查明国外汇款银行及汇款人的名字,相匹配的中国收款人名字以及户下银行账户,中国接受所述账款的经手银行,及其相对的AYM设备提款监控录像或银行柜面提款凭证。在沒有查明涉案购毒款是否已汇入毒品卖家或居间详细介绍人特定收款银行账户的状况下,办案人员凭空评定毒品卖家已收取毒资,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系客观存在的作法,这明显是荒谬的。

因此,写作者始终坚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毒品卖家已收取巨额毒资,涉案毒品买家过后已实际上付款巨额购毒款的情形下,办案机关凭空推定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客观存在的作法,明显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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