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破坏生产经营罪法律规定 赔偿谅解能减刑吗 

概述:广州破坏生产经营罪法律规定 赔偿谅解能减刑吗 取保候审 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 缓刑 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 上诉改判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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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9:48:29 点击807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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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立案标准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二、本罪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破坏生产经营罪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
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注意两点:
第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
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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