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刑事政策:律师解析非法集资的特征 

概述: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指未经有关机构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P-2-P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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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指未经有关机构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二、P-2-P网贷刑事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

  1、 P-2-P平台的性质是中介平台,不得独立为出借者提供其他的金融服务。P-2-P平台是信息撮合方,扮演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中介服务的角色,促成借贷双方直接在平台完成交易,以满足借贷双方的信贷和投资需求。

  2、 P-2-P平台本身不能为自己作担保,如与担保公司合作,所合作担保公司必须独立于该平台,两者不能隶属于同一家公司。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3、 P-2-P不能建资金池,P-2-P并非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所以不能够用出借者的资金建资金池。资金池模式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粗暴的诈骗,;二是挪用资金池中的资金,为平台自身所用(即自融,用来做其他投资、垫付逾期项目、代偿坏账等),从而造成坏账亏空;三是最常见的期限错配。

  4、P-2-P平台不能非法集资,平台没有权利使用出借者的资金,更不能利用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

  网贷平台鱼龙混杂,尽管P-2-P网贷刑事政策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然而作为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不知名的网贷平台,以免落入非法集资者的圈套,信凯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落入圈套中,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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